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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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学生会章程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4-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和《贵州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省学联和市学联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校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全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给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开展有益健康、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加强同其他学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五)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学籍,承认校学生会章程的在校中国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会员权利一律平等。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四)执行本会决议;

(五)其他需由会员完成的事项。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九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请校党委、校团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应得到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是本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作为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每届任期一年。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校学生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校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组成。主席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校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校学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监督校学生会工作部门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六)领导和协调各基层学生会的工作。


第六章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二级学院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和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校学生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汇报及意见建议,并对二级学院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七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校团委推荐,经校团委和学生处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八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要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坚持学校党委的全面领导、校团委的全面指导。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工作;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校团委和学生处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自觉接受监督、考查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团委和学生处等共同参与。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学生会。